发布者:尚婧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10日 1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XX,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X,陕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X,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陕西XX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XX,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该区。
上诉人贺XX因与被上诉人孙XX、原审第三人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20)陕0802民初5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20)陕0802民初5356号民事判决;
二、发还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退回贺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