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与“讯问”的法律分野
在法律与日常生活的交汇处,“询问”与“讯问”这两个看似相近的词汇,却承载着截然不同的法律意涵与实践重量。它们不仅代表了两种不同的信息获取方式,更映射出公民权利与公权力之间那条至关重要的边界线。理解二者的本质区别,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规范执法司法行为具有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
从核心定义观之,“询问”本质上是一种平等、开放的了解与调查方式。其主体广泛,既可以是司法机关,也可以是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乃至普通公民。对象主要是证人、被害人或其他知情人员,目的在于收集证据、澄清事实。在刑事诉讼中,询问证人、被害人通常以相对和缓、非强制的方式进行,被询问者享有较为自由的陈述空间,其拒绝回答一般不会直接招致不利的法律后果。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讯问”则是一种具有强制性与追诉倾向的司法职权行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特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审判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面对面审查与诘问。其对象身份特殊,直接牵涉可能的刑事责任,程序要求严格,整个过程往往伴随着巨大的法律压力。
进一步剖析,二者的差异根植于不同的法律场景与程序阶段。“询问”如同织就一张事实之网,贯穿于案件处理的始终,从初期的线索摸排,到侦查阶段的证据固定,乃至庭审中的质证环节,都可能出现其身影。其氛围相对平和,重在信息的自然流露。而“讯问”则更像一把精准的手术刀,主要用于刑事侦查阶段,直指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或无罪辩解。法律为其设置了严格的程序枷锁:讯问必须由不少于两名侦查人员进行;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有明确上限;对重大案件或特定情形,要求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更关键的是,法律明确禁止以非法方法获取口供,并确立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这些程序设计,意在平衡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
赵金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