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概况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某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简易程序
案件结果:我方当事人(原告)胜诉,法院判决对方全额返还12.56万元居间费用
某建设公司中标南宁某中学挡土墙塌方重建工程项目后,被告邓某杰主动居间介绍,将该工程项目推荐给我方当事人罗某文承包施工。
原、被告双方口头达成居间约定,由我方当事人向被告支付居间服务费共计125600元。我方当事人按照被告指示,分三次足额转账付款,其中部分款项转入被告配偶账户。
后续因建设单位变更施工方案,工程施工成本大幅上涨,案涉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最终被解除,我方当事人始终未能实际进场开展施工工作。
我方当事人多次与被告协商退还全部居间费用,被告拒不退还,辩称居间服务已完成、款项已用于项目开支、系原告自身原因放弃施工,拒绝承担退款责任。我方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核心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居间费用 1256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按LPR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主要答辩意见
1.?案涉居间合同合法有效,居间服务已实际完成,原告无法施工系自身原因导致,无权要求退款;
2.?原告支付的款项并非纯居间费,部分已用于项目管理费、资质锁证、社保、差旅等工程必要开支,已实际支出不应返还;
3.?被告配偶仅为代收款项,未参与居间交易,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四、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介绍无资质个人承接工程的居间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2.?被告已支出的项目前期费用,能否抵扣应返还的居间费用?
3.?被告配偶代收款项,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是否应当支持?
五、律师办案思路与代理亮点
(一)精准定性法律关系,锁定合同无效核心依据
办案律师聚焦建设工程法律强制性规定,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属于特许经营行业,自然人无施工资质不得承接工程。
被告居间介绍无任何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承包建设工程,该居间行为本质是协助违法分包、挂靠施工,违反法律强制性效力规定,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案涉口头居间合同依法自始无效。
(二)突破被告抗辩,厘清费用承担主体
针对被告“款项已用于项目开支、不应返还”的核心抗辩,律师明确: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具有独立性,被告与第三方的项目费用往来,属于其另行法律关系,不能对抗原告的退款主张,被告可另行向第三方主张权利,与本案无关。
(三)严格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精准把控案件诉求
结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认定标准,律师客观梳理证据,明确无证据证明配偶知情、受益、共同参与交易,最终法院驳回对配偶的追责诉求,保证案件法律认定严谨合规。
(四)完整固定证据链
全程梳理转账记录、微信居间沟通记录、工程解约文件、项目施工方案变更证明、授权文书等全套证据,完整还原居间交易全过程、工程无法施工的客观事实,为胜诉提供完整证据支撑。
六、法院最终裁判结果
1.?被告邓某杰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全额返还原告居间费用125600元;
2.?驳回原告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
3.?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按过错比例由原、被告分担。
七、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1.?违法居间行为无效:法律明确禁止将建设工程分包给无资质自然人,介绍无资质个人承接工程的居间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
2.?合同无效必返还财产:居间合同无效后,中介方因该无效行为取得的全部款项,应当全额返还委托人。
3.?被告自身开支不抵扣退款:被告主张的项目管理费、资质费用等支出,系其与第三方的经济往来,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不得以此拒绝向原告返还款项。
4.?单方大额经营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仅代收款项,无共同举债意思、未用于家庭生活,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需担责。
5.?双方均有过错,利息不予支持:原告明知自身无施工资质仍承接工程,存在一定过错,故法院对资金占用利息不予支持。
八、本案普法意义与实务提醒
1.?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居间无效
工程挂靠、无资质承包工程的居间介绍行为,均属于违法民事行为,对应的居间合同无效,居间费可依法主张返还。
2.?工程未实际施工,居间目的未实现,可全额退款
即便中介方开展了部分沟通工作,若核心工程施工无法履行、合同整体无效,收取的居间费用必须全额返还。
3.?夫妻单方经营债务,配偶无需担责
仅有代收转账行为,无共同经营、共同签字、家庭受益证据的,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效规避无辜配偶的债务风险。
4.?工程居间交易务必合规
企业、个人切勿通过居间方式介绍无资质主体承接工程,此类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极易产生资金返还、合同违约等各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