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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审批标准

作者:蓝秋香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6次举报

桂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皖1702刑初275号

公诉机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桂某某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桂某某盗窃作案12次,总价值19850元。

指控认为,被告人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桂某某系累犯。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被告人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桂某某没有实施盗窃的辩解,经查,在案的监控视频、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能相互印证,证明了被告人实施盗窃的事实,故其的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桂某某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桂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已折抵刑期1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桂某某的非法所得继续追缴。扣押在案的手电筒、螺丝刀、剪子各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蓝秋香 专业律师法学学士,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进入律师行业以来,处理过诸多疑难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始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广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6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