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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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甄嬛传》切片侵权 快手被判赔160万元 再证平台版权治理红线

发布者:周叶律师|时间:2025年08月05日|分类:侵权 |2000人看过

北京某法院近日就电视剧《甄嬛传》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在其运营的短视频平台上,因大量用户传播《甄嬛传》侵权切条视频且平台存在应知情形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判决其赔偿权利人上海某影视文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60万元。该判决业已生效。

上海某影视文化公司系经典电视剧《甄嬛传》的著作权人,依法独家享有该剧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多项著作权财产权。2024年调查取证期间,权利人发现快手平台存在大量《甄嬛传》侵权视频片段。经公证固定证据显示,平台内以“甄嬛传”、“甄嬛传名场面”等关键词设置的相关话题下,累计传播侵权切片视频超过2.1万条,相关视频累计播放量逾8.7亿次。尤为关键的是,快手平台算法推荐机制主动将大量此类侵权视频推送至用户“发现”页及“热门”信息流,显著扩大了侵权内容的传播范围与损害后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快手平台用户上传的涉案短视频,实质性地截取了《甄嬛传》剧集的精华片段,整体呈现原剧核心情节与独创性表达,已实质性替代观众对原作品的需求,远超著作权法所允许的“适当引用”或“合理使用”范畴,构成对原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害。

法院进一步认定,快手平台在本案中构成帮助侵权,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判定依据主要基于三点核心事实:

  1. 平台主动设置与引导: 快手主动设置“甄嬛传”等高度指向性话题标签,为侵权内容的聚合、传播提供了明确路径与分类指引,此行为构成对内容的主动编辑与整理。

  2. 算法推荐扩大侵权: 平台利用其推荐算法,将未经授权的《甄嬛传》切片视频主动、广泛地推送给不特定用户,显著提升了侵权内容的曝光率和可及性,使公众得以在其选定的时间与地点便捷获取。

  3. 应知而未采取必要措施: 鉴于《甄嬛传》作为现象级经典剧集所具有的极高知名度,以及涉案话题下侵权视频数量庞大、传播范围极广的客观事实,快手平台对存在于其平台上的大规模侵权行为显然处于“应知”状态。 然而,平台未能证明其已采取及时、充分且有效的措施(如显著加强关键词过滤、人工巡查该热点话题、限制侵权内容推荐权重等)来预防和制止该显而易见的侵权态势。

综合考量《甄嬛传》的持续热播价值、涉案侵权视频的数量与传播广度、快手平台的过错程度及其侵权获益可能性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快手公司立即停止传播侵权内容,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60万元。

此次判赔虽金额较此前《狂飙》案为低,但其对于影视版权保护实践仍具重要风向标意义。长期以来,针对经典剧集(非新近热播剧)的碎片化侵权,因其单条视频商业价值看似不高,权利人在维权成本与判赔预期上常面临困境。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迁指出:“经典剧集因其长尾效应,其版权价值弥足珍贵。碎片化传播虽单次影响有限,但海量、持续的侵权切片会系统性侵蚀作品的授权市场与潜在收益。本案判决清晰传达司法态度:平台对知名作品内容的大规模、热点化传播,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与管理责任,‘应知’认定标准不会因作品播出时间久远而降低。”

当前,短视频平台已成为影视内容传播的重要渠道,亦成为侵权问题的多发地。一方面,平台及用户渴望借助经典IP内容吸引流量、获取用户粘性与商业收益;另一方面,版权方则需持续维护其核心资产价值,防止作品被无偿切割利用。如何在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探索短视频二次创作与合理引用的边界,促进版权内容的合法、有序传播与价值再创造,是横亘于行业面前的复杂课题。

国家层面对于网络版权保护力度持续强化。2025年5月启动的“剑网2025”专项行动,明确将视听作品(涵盖电影、电视剧、微短剧、短视频)版权保护列为核心整治领域。该行动由国家版权局牵头,联合工信部、公安部、国家网信办共同推进,重点打击非法搬运、切条、传播、售卖等侵权行为,并特别强调压实网络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加强对平台明知或应知侵权内容而仍提供传播、推荐等帮助侵权行为的治理力度。

值得关注的是,“剑网2025”将整治矛头进一步聚焦于“网络存储+传播”版权生态链。行动方案明确指出,本年度将重点打击:

  1. 平台直接侵权盗版行为;

  2. 平台故意为侵权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广告推广等服务的帮助侵权行为;

  3. 平台教唆、诱导、鼓励用户实施侵权的违法行为。 同时, 行动将着力加强对融合了“浏览器+搜索引擎+网盘商业模式”等新型传播业态的版权监管,力求从源头上遏制侵权内容的存储与扩散路径。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强调,此轮行动旨在深化网络版权全链条保护,以高水平版权治理赋能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短视频领域流量盛宴之下,内容合规是不可逾越的底线。本案160万元赔偿金,不仅是对特定侵权行为的法律惩戒,更是对短视频平台运营模式中版权治理责任的再次重申与具象化警示。平台企业须深刻认识到,依托他人核心版权内容攫取流量红利,若缺乏有效的版权过滤机制与合理的注意义务履行,终将付出法律代价。

平台方亟需将版权保护置于战略高度,摒弃对侵权流量收益的侥幸依赖,投入实质性资源升级技术过滤系统、优化推荐算法逻辑、完善人工巡查机制,尤其对指向明确的热门影视IP内容,应采取更具区分度的主动审核策略。唯有在运营机制中前置性地嵌入版权合规基因,方能于源头预防侵权,为构建清朗有序的网络视听产业生态承担应有的企业责任。


本文作者: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 周叶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知识产权专职律师,专注企业法律合规。如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私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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