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茶饮行业蓬勃发展的当下,品牌间的商标博弈从未停歇。近期福州中院审理的 “喜茶” 诉 “禧茶” 商标侵权案,再次将近似商标认定这一法律难题推向公众视野。作为知识产权律师,周叶律师将结合该案核心争议点,从法律条文适用与司法实践角度展开深度解析。
一、案件基本事实梳理
深圳 A 公司作为 “喜茶” 品牌运营主体,于 2016 年、2017 年先后在我国内地获得 “喜茶” 文字商标注册,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第 43 类茶馆、餐厅等服务。经过持续经营,该品牌已在全球近 70 个城市布局约 800 家门店,通过多渠道推广积累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连续多年位居 “中国茶饮十大品牌榜” 首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 “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香港 B 公司的行为轨迹则呈现明显的 “搭便车” 特征:其在内地申请 “禧茶” 商标被驳回后,于 2018 年在香港注册第 32 类 “禧茶” 商标,随后授权深圳 C 公司推广,并委托北京 D 公司、昆山 E 公司生产瓶装饮料。通过电商平台销售、招商网站推广等方式,“禧茶” 系列产品持续进入内地市场,最终引发侵权诉讼。
二、争议焦点的法律剖析
(一)商标近似性的司法判定
被告主张 “喜茶” 与 “禧茶” 存在明显区别,但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从音、形、义三方面进行了实质性审查:
读音方面:两商标均读作 “xǐ chá”,语音完全相同;
字形方面:“喜” 与 “禧” 共享核心部件 “吉”,整体视觉差异微小;
含义方面:两字均蕴含吉祥寓意,相关公众极易产生联想关联。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权。本案中,法院认定两商标构成近似的结论,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二)商品与服务类似性的认定逻辑
被告强调 “喜茶” 属 43 类服务、“禧茶” 属 32 类商品,二者在商业属性上存在本质差异。但法院的裁判思路更具穿透性:
依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及司法实践,判断商品与服务是否类似,需综合考量 “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具有关联性”(《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本案中,双方产品均指向年轻消费群体,核心功能均为提供茶类饮品,且 “喜茶” 通过外卖等渠道已实现与预包装饮料类似的销售路径;
尤其关键的是,“喜茶” 的高知名度使得相关公众极易对 “禧茶” 产生来源误认,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 “混淆可能性” 判定标准。
(三)商标地域性原则的适用边界
香港 B 公司以 “禧茶” 在香港已注册为由主张合法使用,这一抗辩明显忽视了商标权的地域性特征。根据《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由于香港地区的商标注册并不产生内地法域的效力,被告在内地使用 “禧茶” 商标的行为,仍需获得深圳 A 公司的许可,否则即构成侵权。
这一裁判逻辑清晰体现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 —— 除非有国际条约特别规定,商标权的效力仅及于注册地法域。跨境经营主体若忽视这一原则,极易陷入法律风险。
三、案件带来的实务启示
商标布局的前瞻性:企业应遵循 “产品未动,商标先行” 原则,不仅要在核心类别注册,还应针对关联商品 / 服务进行防御性注册。参考《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可通过多类注册实现全链条保护。
近似商标的规避准则: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以 “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 为标准(《商标法实施条例》),切忌仅从文字学角度自我判定。本案中 “喜” 与 “禧” 的差异,在法律视角下不足以避免混淆,这一教训值得所有市场主体警醒。
跨境经营的合规意识:开展跨境业务时,需严格遵守目标市场的知识产权法律,按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国际规则,及时完成商标的跨地域注册,避免因 “境内外权利割裂” 引发纠纷。
四、结语
福州中院对本案的裁判,不仅清晰阐释了商标近似性、商品类似性的判定标准,更强化了商标地域性保护的司法立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企业唯有树立 “品牌即资产” 的理念,严守知识产权法律边界,才能在商业浪潮中行稳致远。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也将持续关注此类典型案例,为市场主体提供更精准的合规指引。
本文作者: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 周叶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知识产权专职律师,专注企业法律合规。如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私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