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德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德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医疗纠纷消费权益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德彰说法:民法典有担保的债权是否优先清偿?

发布者:天津德彰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472人看过

有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就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