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湉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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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北区兼职律师执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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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二维码诈骗,涉案金额3000,代理从犯辩护,获得减刑

发布者:杨湉湉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6日 10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珂,男,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羁押,同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辩护人谭某林,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娄某,男,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羁押,同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湉湉,重庆文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通,男,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羁押,同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袁某,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20]Z505号起诉书及渝九检刑变诉[2020]Z2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珂、娄某、郭某通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胡某成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7日,邹某某(未成年,已判决)和冯某某(另处)通过预先在QQ群里发布送手机的虚假消息,吸引被害人吴某某与其联系,邹某某以需要查看花呗和借呗额度为由,让被害人截图给自己;在了解到被害人的支付宝花呗、借呗额度后,邹某某向被告人贾某珂索要支付宝收款二维码用于向被害人收款,贾某珂随即向被告人娄某和被告人郭某通索要二维码,后娄某分别从其朋友李某1和梁某某处取得二维码提供给贾某珂;郭某通从其朋友李某2处取得二维码提供给贾某珂。被告人贾某珂、娄某、郭某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提供支付宝收款二维码给邹某某使用;邹某某利用上述收款二维码骗取被害人吴某某向上述账户转款14999.8元、19999元、4009.21元,共计骗得被害人39008.01元。后被告人贾某珂获利7700元,被告人娄某获利2200余元,被告人郭某通获利1400余元。

2020年1月11日,民警捉获被告人娄某,从娄某处查获作案工具银色苹果手机一部。同年1月19日,民警捉获被告人贾某珂。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郭某通经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邹某某已被本院(2020)渝0107刑初4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刑罚,邹某某已退出25000元发还被害人吴某某,其余损失已责令邹某某退赔。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贾某珂退出赃款9500元,被告人娄某退出赃款3000元,被告人郭某通退出赃款150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珂、娄某、郭某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材料、户籍信息、羁押证明,到案经过和抓获证明、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提取封存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银行卡、支付宝和微信主体查询及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和支付宝转账截图、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本院(2020)渝0107刑初422号刑事判决书、收据、视听资料,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邹某某、吴某某、李某1、李某2、梁某某、毛某某1、毛某某2的证言,被告人贾某珂、娄某、郭某通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珂、娄某、郭某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提供帮助,其中贾某珂参与诈骗金额39008元,数额巨大,娄某参与诈骗金额24008元,郭某通参与诈骗金额14999元,均属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贾某珂、娄某、郭某通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贾某珂、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通接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贾某珂、娄某的辩护人关于贾某珂、娄某是初犯、从犯,如实供述,已退赃,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郭某通的辩护人关于郭某通是初犯、从犯,自首,已退赃,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上述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2022年9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郭某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

四、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4008元发还被害人吴某某。

五、扣押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杨湉湉律师,法学硕士,电话15023773511(微信同号),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法学院教师,从事刑事辩护教学工作十年,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渝北区
  • 执业单位:重庆文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兼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2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