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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藏 “陷阱”?劳动者要懂 “维权点”

作者:陈志才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79次举报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协议。但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在劳动合同中设置 “陷阱”,如不约定工资标准、违法约定违约金、免除自身法定责任等,劳动者遭遇此类情况,可依据法律维护权益。

2024 年,张先生入职某科技公司,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 一栏仅写 “月薪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未明确具体工资数额;“违约责任” 一栏约定 “劳动者提前离职需支付违约金 1 万元”。入职后,公司每月实际向张先生支付工资 8000 元,但未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半年后,张先生因个人原因提前 30 日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公司却以 “未满合同期” 为由,要求张先生支付 1 万元违约金,且拒绝补缴社会保险。张先生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仅允许就 “服务期”“竞业限制” 约定违约金,普通岗位提前离职不适用)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该科技公司的劳动合同存在两处违法:一是未明确约定劳动报酬(仅写最低工资标准,与实际工资不符),违反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要求;二是违法约定 “提前离职违约金”,超出法律允许的违约金约定范围。同时,公司未为张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违反法定义务。最终,仲裁委裁决:公司无需张先生支付违约金,且需为张先生补缴入职半年的社会保险,并向张先生支付未明确工资标准的差额补偿(按实际工资与合同模糊约定的差额计算)。

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需注意:一是仔细核对合同条款,确保 “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 等必备条款明确具体,拒绝签订 “空白合同” 或 “条款模糊的合同”;二是知晓法律禁止的违约金情形,除 “接受专项培训后约定服务期”“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外,其他情形的违约金约定均无效;三是若发现用人单位违法用工(如不缴社保、克扣工资、违法约定违约金),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时效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1 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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