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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商标 “蹭热度”?法律不允许!

作者:陈志才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58次举报

生活中,“康帅傅” 模仿 “康师傅”、“六仁核桃” 模仿 “六个核桃”、“小米新品” 模仿 “小米” 等山寨商标屡见不鲜。这些行为看似 “打擦边球”,实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不仅要赔偿,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2023 年,某食品公司生产了一款名为 “粤利粤” 的饼干,其包装颜色、字体风格、图案设计与知名品牌 “奥利奥” 高度相似,仅将 “奥利奥” 三个字改为 “粤利粤”,且在超市货架上与 “奥利奥” 相邻摆放。消费者王先生误将 “粤利粤” 当作 “奥利奥” 购买,食用后发现口感差异大,遂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随后,“奥利奥” 商标权利人(某外资公司)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公众混淆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法院审理认为,“粤利粤” 饼干与 “奥利奥” 饼干属于同一种商品(饼干),且 “粤利粤” 商标在文字字形、包装设计上与 “奥利奥” 高度近似,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符合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最终判决该食品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 “粤利粤” 饼干,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 “奥利奥” 权利人经济损失 50 万元。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对该食品公司处以罚款 20 万元。

企业与经营者需注意:一是申请商标时避免 “傍名牌”,不模仿知名商标的文字、图形、包装;二是销售商品前核查商标授权,不销售 “山寨”“高仿” 产品;三是若发现自身商标被侵权,可留存侵权商品、销售记录、混淆证据等,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也需仔细辨别商标,发现山寨产品可及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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