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全过程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具体我们来看,第一,在立案阶段,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其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第二,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可以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来监督侦查工作,对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第三,在审判阶段,对审判的过程可以在庭后以检察院的名义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注意,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是不可以当庭提出的;对于审判结果的监督,可以通过抗诉这样一个有力的手段。第四,对刑罚的执行进行监督,如驻所检察、巡回检察;在刑罚的变更方面,对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可以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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