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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无罪案——调查报告不盲从,个案分析明真相。

发布者:陈志才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3日 3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2022年4月,LS基地公司(LS集团下属公司)厂房大改造期间,某日上午9时许,犯罪嫌疑人Y某(LS基地公司化学品主管)路过施工区域,看到施工人员正在拆除主厂房东南角的M房间吊顶,遂通过微信通知犯罪嫌疑人M某(工程总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将该房间内侧小隔间里面的某酸性溶液中继设备拆除后送至指定的存放地点,犯罪嫌疑人M某遂通知犯罪嫌疑人L某(工程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安排工人拆除中继设备,犯罪嫌疑人L某安排被害人L2某(工程分包单位员工)与L3某(工程分包单位员工)进行拆除,拆除过程中中继设备管道内某酸性溶液泄漏致使L2某死亡、L3某受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81万元。

其中,犯罪嫌疑人Y某作为LS基地公司工程部化学品主管,未能彻底清洗管道内的某酸性溶液,未认真核实排液结果并安排人员施工作业,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同年5月被某市某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二、办案过程

本案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Y某经过事故调查组、公安机关多次询问/讯问,在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并取保候审之后,向尚学刑辩团队寻求帮助,由陈志学律师、陈志才律师为Y某提供辩护服务。辩护人在向当事人初步了解案情之后,发现该案所涉安全事故的发生过程看似并不复杂,但是在LS基地公司的改造项目中,涉及的相关人员及其相应职责的行使和隶属关系方面,却是错综复杂的。

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案发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同时对LS基地公司的改造项目进行了深入了解。随后,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基于《事故调查报告》出发,从犯罪嫌疑人Y某的具体职责展开,对于其是否负有排空管道酸液的义务、是否应当承担核实排液结果的职责,以及是否有权利安排现场人员施工等方面进行了深度剖析,供办案机关参考。检察机关经过多次补证,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最终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过补侦之后,认为犯罪嫌疑人Y某没有犯罪事实,决定对其终止侦查。

三、辩护思路

本案的关键以及难点在于,某市人民政府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Y某未能彻底清洗管道内的某酸性溶液,未认真核实排液结果并安排人员施工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处理”。且该认定结论,在经过某省人民政府复议之后予以了维持。辩护人结合在案证据,从如下几个方面对省、市两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事故调查报告》结论逐一分析。(因辩护词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故作摘录处理)

(一)认定犯罪嫌疑人Y某“未能彻底清洗管道内某酸性溶液,未认真核实排液结果”,该事实认定错误

1. 某酸性溶液管道内的残液客观上无法彻底清空,在吹扫、清洗之后必然会有余液残留所以在经过各方确认的《拆除工程施工方案》中要求,拆除前必须经过二次确认

2.总包拆除工程中,核实管道内某酸性溶液排液结果的职责归属,应当是LS集团公司派驻的化学品主管S某,非犯罪嫌疑人Y某,Y某虽实际协助参与了管道排空作业,但其主要职责是对拆下来的设备进行完好程度检查和回收入库。

3.犯罪嫌疑人Y某前期实施的管道清洗是车间生产设备机台移机的前置性工作,与总包拆除工程并无关系二者的实施目的不同、作业标准不同、责任主体也不同,所以Y某的清空操作,不能作为总包公司拆除的依据。

4. 对案涉房间下达拆除指令的人是LS集团公司派驻的项目部工程主管L4某,而非LS基地公司的Y某。事发2日前整个案涉房间都已经过LS集团公司项目部组织的拆前确认,确认现场也已经发现了小隔间的情况,但是该次确认并未通知Y某到场。当天的确认结果是项目部主管L4某现场下达了可以拆除的指令,其范围是整个房间

(二)认定犯罪嫌疑人Y某“安排人员施工作业”,该事实认定错误。其发微信给M某的目的是告知其涉案中继设备是需要回收的,以免在拆除中被弄坏

1.犯罪嫌疑人Y某没有安排总包公司施工作业的权力根据LS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制度》规定,整个改造项目的施工管理由集团工程管理部统一负责,基地公司在各方面给予项目支持,所有拆除指令、拆除工作的组织均由工程管理部负责。其中对于化学品专业模块,LS集团公司派驻的正是专业化学品主管S某

2.犯罪嫌疑人Y某没有安排总包公司施工作业的行为犯罪嫌疑人Y某通过微信发M某“这个拆给我,他们正在拆”,结合Y某得职责和当时情境,句话表达的重点系在于告知M某,这个设备是要给我回收利用的,不能弄坏,而不是安排他去做“拆”的工作。然而从犯罪嫌疑人M某L某的供述中均可以看出,M某是正确领会了Y某所想要表达的该层意思的。况且,整个案涉房间都已经经过了LS集团公司项目部的拆前确认,案涉中继设备也已经在M某当天的拆除计划之内,根本不存在Y某再安排人员施工作业的可能性。

纵观全案证据,本案中对车间移机工程与总包拆除工程未作区分,从而导致管道清洗职责认定错误;本案中对LS集团公司派驻的项目部与LS基地公司之间的职责分工未能厘清,以及对于管道排液结果的实际确认方式未能区分,从而导致对排液结果的确认职责归属认定错误;本案中片面理解了“这个拆给我”的语义,未能将该表述与当时的具体情境相结合,从而导致认定安排作业的主体错误。所以辩护人认为,本案认定犯罪嫌疑人Y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办案结果

本案历时近2年时间,案涉事故经某市人民政府组织专家组出具调查报告,并经某省人民政府复议维持。案件移交审查起诉之后,辩护人随即调取全案卷宗,核实证据,结合前期现场勘查,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多份详尽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积极履行职责,多次针对性地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证,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过全面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Y某在案涉事故中虽负有一定责任,但是没有犯罪的事实,决定对其终止侦查,当事人Y某对此如释重负。

五、办案心得

(一)生产事故猛于虎,安全警钟要长鸣

企业发展利国利民,但是合规管理,才是长远的根本。本案中所涉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81万元人民币,究其原因还是管理和操作的不规范。本次事故的发生对受害人家庭、涉事企业、当地政府等各个方面都造成了深远的影响,所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确立内部合规治理体系,才是企业得以长远发展的根本保障。

(二)公安侦查抓细节,案件事实可厘清

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阶段,是案件事实得以还原的重要手段,对起诉和审判具有重要影响。本案中公安机关经过多轮侦查,全面收集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相关证据,同时注重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于厘清案件中涉及的相关单位的组织架构和相关人员的职责承担,从而做出正确的司法认定,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三)检察监督高质效,公平正义在身边

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的过程,既是履行公诉职能的一项准备工作,也是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面对本案中辩护人提出的错综复杂的组织关系和人员职责的认定,检察机关多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结合多方证人证言及补证情况,协同侦查机关对案件做出正确认定,让犯罪嫌疑人Y某在本案中切实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四)刑事辩护全方位,合法权益有保障

辩护人在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Y某的委托后,通过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向办案机关了解的案情,结合《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分析,找出本案中的核心问题所在。期间,辩护人深入案发现场,对案涉厂房内某酸性溶液管道的布局、中继设备小隔间的具体布置进行了现场勘查,从而发现某酸性溶液排空以及结果确认过程中所涉及的人员之多、关系之复杂,由此提出了犯罪嫌疑人Y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

(五)调查报告不盲从,个案分析明真相

根据《刑诉法解释》规定,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的报告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是有可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本案中《事故调查报告》的结论是经市级和省级两级人民政府确认的,但是辩护人通过对案件细节的把握和涉案人员具体职责分工的剖析,发现本案当事人Y某虽有一个发微信的行为,但是并没有达到需要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来科以刑罚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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