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志才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1日 2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2年某日,被告人王某因怀疑邻居孔某毒害其种植的银杏树,对孔某言语威胁,孔某躲至被害人程某家院内。后被害人田某(孔某的妻子)到场与被告人王某理论,三人发生揪扯。分开后,孔某躲入被害人程某家院内,被告人王某在院外捡起砖头,先后击打被害人田某、程某头部。经鉴定,被害人田某、程某损伤程度均已构成轻伤二级。
二、承办经过
陈志才律师于法院审判阶段接受本案,为被告人王某提供辩护。辩护人在向王某及其家属了解案情之后,随即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同时至法院调取了全案卷宗。在深入了解案件之后,积极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解,其间,被告人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但由于被害人提出的赔偿金额远超出其实际损失以及被告人的承受范围,以致双方未能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后被告人将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和适当给予被害人补偿的金额存入法院账户,依法履行了赔偿义务。
三、辩护思路
(一)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双方在发生首次争执之后被告人王某已经返回家中,后因被害人田某将其拦下理论导致冲突升级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本案矛盾的起因系被告人王某与孔某关于银杏树问题所起的争执(此前该二人关系较好,没有积怨),但是在2人最初的争执过后,被告人王某已经返回自己家中。后被告人王某骑车外出经过被害人程某门口时,被孔某打电话喊来的被害人田某拦住理论,导致在场4人发生拉拽、推搡等过激行为,随即本案发生。
由此可见,本案符合《量刑指导意见》关于故意伤害罪中从宽情节的内容,即“邻里纠纷”“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的规定,建议法庭依法对被告人王某从宽处理。
(二)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并且愿意依法赔偿受害人,同时给予适当补偿,建议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诚心悔罪。结合在案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往年与邻居之间虽多有一些小矛盾,但是多人的证言中均表示“近些年已经好多了”,对其适用缓刑并不会对所在社区造成危害。同时,王某系以种田为业,虽家贫,仍然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本案中王某自身亦是构成轻伤二级,花费医疗费数万元,但还是愿意在被害人实际损失的基础上给予适当的补偿,并且已实际将相关费用存入法院账户。
所以,结合全案证据,恳请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目前年龄较大,且身体状况欠佳,以及以上相关情节。注重矛盾化解、诉源治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依法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已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综合考虑各项情节,最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五、办案体会
本案被告人较为特殊,首先年龄较大,其次有严重的耳聋,表达能力也欠佳。面对类似的案件,需要积极的与其家属取得联系,通过其家属,与其本人形成良好的沟通桥梁,从而更加有利于案件沟通。类似案件经常会出现在实际损失基础上索要高额赔偿的情况,甚至一度有人误认为,只要不能满足被害人的要求,就一定会被判处实刑。辩护人认为,所谓“谅解”,不能仅狭隘的局限于被害人的个人意思,还应当充分考虑到在社会和大众的眼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值得谅解。
在当今积极推进轻罪治理现代化的新模式下,承办法官勇于担当,案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经过办案机关多次调解,双方对于和解虽已达成初步意向,但仍因赔偿金额分歧较大而未能达成合意。审判阶段承办法官经过多次沟通,在前期调解的基础上,情理结合,耐心的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在实际确认被告人诚心悔罪,愿意积极赔偿且已实际履行的情况下依法判处缓刑,正是充分体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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