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种情形下,价可调
大家好,我是您身边的建设工程法律顾问雷律师。
近期,雷律师接到了一些涉及工程结算的咨询,团队律师在“房建与法”公号上,也陆续发布了一些关于工程结算的实务文章。
接下来的6期视频,雷律师将为大家带来团队律师就工程结算的系列思考,包括固定总价合同,价格是否一律不能调?主材价格大幅上涨,能否要求调价?遇到“工程结算以行政审计为准”,如何应对?合同无效,管理费法院到底支不支持?分包合同中遇到“背对背条款”,如何应对?缺陷责任期满后发现漏水,工程质保金该不该返还?
今天,先分享固定总价合同,价格是否一律不能调。
固定总价合同,通俗来说就是总价包干合同,即发承包方就目标工程,约定一个固定的包干总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以这个固定的包干总价结算。乍一听,似乎固定总价合同下,价格一旦包死,就不能调整。但其实不然,固定总价合同在以下3种情形下,也有调价空间。
1、合同履行中,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或发包人要求发生重大变更。
传统的平行施工模式下,固定总价的确定,往往以签约时的施工图或者工程量清单为准;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固定总价的确定,则以发包人要求为准。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中的固定总价,不是绝对的固定总价,而是在一定范围和条件下的相对固定总价。一旦合同履行中,确定该固定价格的原始条件,即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或发包人要求,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主张调价。
2、固定总价合同中,约定了总价或合同风险调整机制。
固定总价合同并不排斥合同风险调整机制,毕竟合同履约过程中不可预见的因素太多,很多固定总价合同,在固定总价的基础上,还约定了一定的风险分担和总价调整的机制,以均衡发承包方利益,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因此,从这一点上看,固定总价合同,不仅是建立在一定图纸范围内的固定总价,还是建立在一定风险范围内的固定总价。
3、合同履行期间,主材价格大幅上涨且构成“情势变更”。
合同履行中,没有发生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及发包人要求的重大变化,合同中也未约定风险分担和总价调整机制,但主材价格在施工期间发生大幅上涨,导致实际施工成本较合同总价大幅增加时,可以援引《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原则,主张调价。但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适用该原则调价的要求非常高,并非主材价格上涨,就能当然调价。
作者:雷春华
来源:民基律师事务所
声明丨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4年
230分 (优于61.01%的律师)
一天内
11篇 (优于79.13%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