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飚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3307203300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继承纠纷一房屋分割纠纷

发布者:熊飚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8日 2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望X与姜XX于1976年登记结婚,于1979年2月5日生育女儿望X(南XX村民)。望X一家取得Y县七组宅基地一处,望X与姜XX在该宅基地上建造一层房屋用于生活居住。姜XX于1997年12月死亡(其父母先于其死亡)。望X与陈X于1998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陈X与前夫育有陈X、陈X两名子女,望X、望X与陈X、陈X共同生活居住于上述房屋。2000年望X、陈X、望X、张X在该房屋上续建第二层。望X与张X于2001年2月15日登记结婚。2010年8月望X通过变更登记获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证号:Y县房权证鸣凤镇字第××号,登记面积为一层79.93㎡+二层86.44㎡+厨房25.76㎡,登记于望X名下,房屋第一层与厨房面积与原证面积不同系测量误差)。2010年9月28日,望X、陈X、望X、张X、陈X、陈X在Y县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签订《赡养协议书》一份,约定望X、张X作为赡养人对望X、陈X尽赡养义务,免去陈X、陈X对望X、陈X的赡养义务,陈X、陈X自愿放弃对望X、陈X遗产的继承,该协议书第四条第一款载明:“被赡养人望X和陈X现居住的两层砖混结构房屋,每层建筑面积80.48平方米,其第一层和房后的厨房及杂屋为再婚前所建,第二层为2000年续建,参与建房的有二被赡养人和二赡养人,即为四人共同财产”,第四条第二款载明:“陈X基于姐姐望X和姐夫张X自愿承担免去自己对二老的赡养义务,根据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自愿放弃二老百年后一切遗产(含房产)的继承权”。2018年3月23日,望X作为遗嘱人形成《遗嘱》一份,载明:“一、本人财产为:位于Y县的房屋共两层,本人享有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及全部土地使用权,注:现屋后2008年女儿单独投资建一间33平米的杂屋,2016年投资建一栋两层房屋,本人及妻子不享有所有权。二、本人在去世后自愿将上述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全部留给女儿望X继承。三、其他:无。本遗嘱一式二份,由立遗嘱人和代书律师各保存一份。立遗嘱地点:湖北J城律师事务所办公室,立遗嘱时间:2018年3月23日下午2:30。立遗嘱人:望X,见证人:望1,见证人:望2,代书人:李X”。望X于2018年6月7日死亡(其父母先于其死亡),其后陈X与望X、张X关系恶化,张X与陈X、陈X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致陈X伤残,经诉讼由张X向陈X赔偿损失3万余元。为案涉房屋分割陈X诉至一审法院引起本案诉讼。


一审判决:

一、确认陈X对房屋所有权证号为Y县房权证鸣凤镇字第××号房屋的第一层享有25%所有权及第一层所占宅基地的25%使用权,对该房屋第二层享有33.33%所有权及第二层所占宅基地的33.33%使用权;

二、驳回陈X其他诉讼请求;

三、确认望X对房屋所有权证号为Y县房权证鸣凤镇字第××号房屋的第一层享有50%所有权及第一层所占宅基地的50%使用权,对该房屋第二层享有33.33%所有权及第二层所占宅基地的33.33%使用权;

四、驳回望X其他诉讼请求;

五、确认陈X对房屋所有权证号为Y县房权证鸣凤镇字第××号房屋的第一层享有25%所有权及第一层所占宅基地的25%使用权,对该房屋第二层享有8.33%所有权及第二层所占宅基地的8.33%使用权;六、驳回陈X其他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陈X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望X负担。第三人诉讼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陈X负担。


上诉人望X、张X与被上诉人陈X、陈X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Y县人民法院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Y县人民法院xxx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改判诉争的鸣凤镇字第××号房权证中实存的一层望X享有的75%份额的房屋所有权及与之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归望X继承;二层望X享有的25%份额的房屋所有权及与之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归望X继承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3.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陈X、陈X承担。

【法院观点】

二审中,张X与望X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Y县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审核单(复印件1张)。证明目的:证明望X、张X已经按照《赡养协议书》第三条的约定一次性补交此前九年的养老金20887.20元。

第二组证据: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据、湖北省医疗单位门诊收费票据(复印件2张)。证明目的:证明望X、张X于2018年11月13日给陈X交2019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望X、张X给陈X交纳看病门诊费用、住院医疗费用。在2018年底双方已经出现矛盾的情况下,望X、张X依然在尽自己的赡养义务。

第三组证据:熊家源律师调查笔录、王XX律师调查笔录、熊家源说明(复印件6张)并申请熊家源、王XX出庭作证。证明目的:证明《赡养协议书》签署背景以及赡养协议书中内容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陈X、望X在签署该协议书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望X、张X赡养自己的情况下,遗产归属于望X、张X。

第四组证据:关于为望X代书遗嘱的情况说明(复印件3张)并申请代书人李X出庭作证。证明目的:证明案涉遗嘱符合形式要件,遗嘱所记载的内容是被继承人望X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份遗嘱应为有效遗嘱。

对上述证据陈X、陈X发表如下质证意见:第一组、第二组证据真实性均认可,但是费用系望X支出。第三、四组证据证人陈述均存在矛盾,真实性不认可。

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将结合案件事实进行综合认定。

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如下:一是案涉《赡养协议书》第四条第二款的效力问题;二是遗嘱的效力问题;三是案涉房屋所有权及所对应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

【法院观点】

综上,上诉人望X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对其成立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Y县人民法院xxx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陈X对房屋所有权证号为Y县房权证鸣凤镇字第××号房屋的第二层享有25%所有权及第二层所占宅基地的25%使用权;

三、驳回陈X其他诉讼请求;

四、确认望X对房屋所有权证号为Y县房权证鸣凤镇字第××号房屋的第一层享有所有权及第一层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对该房屋第二层享有50%所有权及第二层所占宅基地的50%使用权;

五、驳回望X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陈X的诉讼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陈X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望X负担。第三人诉讼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陈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望X、张X负担2150元,陈X、陈X负担2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熊飚律师 已认证
  • 执业4年
  • 13307203300
  • 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4年

  • 平台积分

    230分 (优于61.0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1篇 (优于79.13%的律师)

版权所有:熊飚律师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1715 昨日访问量:3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