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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过高,违约方和守约方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发布者:杨将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0日|分类:私人律师 |199人看过

违约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违约行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网友咨询:

  违约金过高,违约方和守约方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律师解答:

  违约方。

  在违约方请求减少过高的违约金时,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违约方承担证明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违约金数额是双方当事人在缔结合同之时,对违约造成损失的预定。双方在缔结合同时,不仅考虑己方所可能获得的补偿,也会考虑己方可能的赔偿责任,故而该约定的数额不会故意畸高或者畸低,应当推定双方均认可是公平合理的。因此,守约方没有举证证明约定违约金合理性的义务。

  律师补充: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主要是解决(双方均)无法证明实际损失时,应由何方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但在审判实践中,其适用的情形较少。因为在法律有相反的规定时,违约方的举证责任可被免除;当约定违约金的适用与公平原则显然相悖时,即使违约方不能证明违约金过高,法院亦可依职权予以调整。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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