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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挪用资金涉嫌哪些罪名?

2025-12-12
2025年12月12日 | 发布者:吴永晖 | 点击:31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1. 挪用资金罪这是最常见的罪名。但请注意,构成此罪的前提是股东必须同时是公司的“工作人员”(即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纯粹的、不担任任何职务的财务投资者股东,个人直接挪用公司资金不构成此罪(

1. 挪用资金罪

这是最常见的罪名。但请注意,构成此罪的前提是股东必须同时是公司的“工作人员”(即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纯粹的、不担任任何职务的财务投资者股东,个人直接挪用公司资金不构成此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盗窃或诈骗)。

·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 立案标准(达到以下任一情形即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 挪用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 挪用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无数额和期限限制)。

· 量刑:

 · 数额较大的(通常指1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数额巨大的(通常指400万元以上,各地标准略有差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这是专门针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罪名。如果股东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即使不担任具体职务,也可能构成本罪。挪用或通过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是典型的犯罪行为。

·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 行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无偿提供资金、担保,以不公平条件关联交易,导致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量刑:

 · 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罪:上市公司本身也会被处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挪用的股东和高管)按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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