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处罚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加重处罚情节
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2.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3.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5.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6. 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7.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8. 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9. 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0. 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1.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2. 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13. 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单位犯罪的处罚
单位犯污染环境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四、其他法律后果
1. 从业禁止:对于因污染环境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职业。
2. 生态环境修复: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责令被告人或被告单位采取措施修复生态环境,或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3. 民事赔偿:因污染环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