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高空抛物罪,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1.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主观方面: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从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权益,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如不小心碰落)通常不构成本罪,但若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
3. 客观方面:
· 行为:实施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
· 地点:“高空”通常指具有一定高度、可能产生危险性的位置,如楼房、桥梁、脚手架等。
· 情节: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4. 犯罪客体:侵害的是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
二、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司法实践中,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 抛掷物品的性质:抛掷的是否为危险物品,如刀具、砖块、玻璃瓶、易燃易爆物等。
· 抛掷的高度和场所:是否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如街道、广场、小区通道)抛掷;抛掷的高度是否足以造成伤害。
· 造成的后果:是否实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引发公众恐慌、秩序混乱。
· 行为人的动机和次数:是否出于泄愤、报复等恶劣动机;是否多次实施或经劝阻后仍继续实施。
· 其他情节:如抛掷时间(夜间、人流高峰)、物品重量、行为人的认知能力等。
示例:
· 构成犯罪:从20层楼故意扔下菜刀,楼下有行人经过(即使未砸中人)。
· 可能不构成犯罪:从3楼不慎碰落一个空塑料瓶,未造成任何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