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 与本案无牵连
· 这意味着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联,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证义务的人。
2.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 行为能力:必须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
· 身体能力:身体健康,能够对被保证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如果自身年老体弱、行动不便,则难以履行义务。
· 经济条件:(虽未明确列出,但在实践中是重要考量)需要有相对稳定的收入和住所,以具备一定的担保基础。
3.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 “享有政治权利”通常指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 “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是指保证人自己没有被采取拘留、逮捕、监禁等强制措施,也未在被管制、监外执行等状态下。
4.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 固定住处:指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有常住的、确定的居所,便于司法机关随时联系和传唤。
· 固定收入:指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来源,如工资、经营收入等,以保证其具有一定的社会约束力和担保能力。
二、不能担任保证人的情形
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即使满足上述条件,也不能担任保证人:
· 无力履行保证义务的(如上述无行为能力、无收入等)。
· 与案件有牵连,可能导致保证人故意放纵被取保候审人。
· 享有政治权利但人身自由依法受到限制的。
· 保证人的住处与办案机关不在同一市、县,不便于监督和联系的(实践中常见)。
· 保证人已经为本案其他同案犯担任了保证人(一人不能为同案多人担保)。
· 没有任何社会关系,无法履行保证义务的。
· 缺乏基本诚信,或有不良信用记录,可能影响其履行保证义务的。
三、保证人的义务
保证人不仅仅是“挂个名”,他需要承担明确的法律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0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监督义务:监督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例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等)。
2. 报告义务:发现被取保候审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通常是公安机关)报告。
四、保证人不履行义务的后果
如果保证人没有尽到上述监督和报告义务,将会承担严厉的法律后果:
· 罚款:经查证属实后,执行机关可以对保证人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是刑事司法行为,并非行政处罚。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保证人明知被保证人已经逃跑或者有犯罪活动而故意不报告,甚至有意包庇、协助其逃匿,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窝藏、包庇罪等。
· 变更强制措施:保证人丧失担保条件或不愿担保、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办案机关(公安、检察院、法院)会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否则可能会变更强制措施,例如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