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幼儿园应当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形(即未尽到职责)
· 设施安全缺陷:幼儿园的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例如:滑梯破损、桌椅不稳有尖角、地面湿滑未处理、电器设备老化漏电等。
· 管理监护疏忽:教师在场但未能及时预见和制止幼儿的危险行为;在集体活动中疏于看管;对幼儿之间的冲突处理不当或未能及时发现。
· 安全教育缺失:组织有风险的活动(如体育活动、郊游)时,未对幼儿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现场保护。
· 应急处理不当:事故发生后,幼儿园未及时采取合理的急救措施,或未及时通知家长、送医治疗,导致伤害后果加重。
二、幼儿园不承担责任或承担次要责任的情形
· 幼儿园已尽到职责:幼儿园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管理制度完善,教师尽到了充分的看护责任,事故的发生是突然、无法预见和避免的意外事件。
· 不可抗力:因地震、雷击、台风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伤害。
· 受害人(幼儿)自身原因:由于幼儿自身特异体质(如先天性心脏病发作)、或突发疾病,且幼儿园发现后已及时救助。或者,年龄稍大的幼儿故意违反学校明确规定、进行高度危险行为而受伤,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幼儿园的责任。
· 第三方侵权且幼儿园已尽管理职责:伤害完全由其他幼儿或外部人员故意造成,且幼儿园在安保和现场管理上已无疏漏。
三、混合责任的情形
· 幼儿园与第三方共同责任:第三方(如其他幼儿)是直接侵权人,但幼儿园也存在管理疏忽,双方根据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 幼儿园与受害人(幼儿)混合过错:幼儿有一定过错,幼儿园也有管理不当之处,则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