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其变更权力的分配遵循“谁决定,谁变更”的基本原则,同时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拥有广泛的监督权。
1. 人民法院
· 权力来源:审判阶段的决定权和法律监督。
· 具体权力:
· 对于在审判阶段由法院自行决定采取的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法院有权自行决定变更或解除。
· 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未在押的被告人,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有权决定逮捕。
·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认为被告人不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案件情况发生变化(如可能判处缓刑),可以决定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 对于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法院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2. 人民检察院
· 权力来源:审查逮捕权、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
· 具体权力:
· 批准/决定逮捕与变更: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的嫌疑人,检察院有权变更或撤销该逮捕决定。
· 羁押必要性审查:这是检察院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公安机关或法院)应当在10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检察院。
· 对公安机关的监督:
·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 发现公安机关对不应立案侦查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纠正。
3. 公安机关
· 权力来源:侦查权。
· 具体权力:
· 对于自己决定并执行的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有权自行决定变更或解除。
· 对于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 对于已经被逮捕的嫌疑人,如果发现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情形,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但需经检察院或法院批准,取决于案件所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