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 A 女士于 2021 年 3 月入职 Z 公司,担任出纳兼会计,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 2024 年 3 月 24 日,约定月薪税前 8000 元(含绩效、效益奖金等)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同到期后 A 女士继续在岗,公司未续签书面合同。
履职期间,Z 公司以经营亏损、疫情等为由,单方下调 A 女士薪酬标准,长期未足额发放工资;A 女士休产假期间,公司未按原工资标准足额支付产假工资,仅按远低于原标准的金额发放,后虽补发部分差额,但仍存在拖欠;双方就薪酬差额、合同续签、离职补偿等事宜协商未果,A 女士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委托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吴永晖律师代理本案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吴永晖律师是珠海地区专注劳动人事争议领域的专业律师,长期处理工资拖欠、未签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产假待遇等劳动纠纷,实务经验丰富,严谨务实,注重证据梳理与法律适用精准度。
二、案件经过
接受委托后,吴永晖律师全面梳理 A 女士入职材料、劳动合同、聘用通知书、银行流水、工资条、产假证明、沟通记录等全套证据,厘清工资标准、欠付时段、产假待遇、合同到期未续签等核心事实。
指导当事人固定公司单方降薪、未依法支付产假工资、合同到期不续签等关键证据,核对欠付工资金额,依法确定仲裁请求。
代理 A 女士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主张工资差额、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出具离职证明等诉求,并根据庭审情况依法变更部分请求金额。
庭审中针对公司以 “经营困难、工会同意” 为由抗辩降薪合法性,围绕民主程序合法性、产假工资法定标准、未续签合同责任等焦点展开质证与辩论。
三、争议焦点
Z 公司单方下调效益奖金、降低工资标准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应补足 2022 年 6 月至 2024 年 5 月工资差额。
A 女士产假期间工资应按何标准计发,公司已补发后是否仍存在差额。
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公司是否应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起算时间。
公司是否应为 A 女士出具离职证明。
四、诉讼过程
吴永晖律师在仲裁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核心代理意见如下:
公司单方降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薪酬标准,未依法履行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平等协商的民主程序,仅事后告知工会不能作为合法降薪依据。
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产假工资应按休假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公司按远低于原标准发放产假工资违反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岗,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续签书面合同,逾期未签应依法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双方已办理工作交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依法负有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定义务。
庭审中,律师逐一核对工资流水、工资条、纳税申报表、工会函件等证据,精准计算工资差额、产假工资差额、二倍工资差额,反驳公司不合理抗辩,确保法律适用与金额计算严谨无误。
五、裁决结果
仲裁委采纳吴永晖律师主要代理意见,作出如下裁决:
Z 公司向 A 女士出具离职证明。
Z 公司支付 A 女士 2022 年 6 月至 2022 年 10 月工资差额、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5 月产假工资差额,合计 26011.2 元。
Z 公司支付 A 女士 2024 年 4 月 25 日至 2024 年 7 月 9 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032 元。
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部分裁决为终局裁决,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权效率。
六、案件意义
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调整薪酬必须履行法定民主程序,不得以事后告知工会、经营困难等为由规避法定义务,为同类案件提供裁判参考。
重申产假工资按原工资标准计发的强制性规定,切实保护女职工 “三期” 合法劳动权益。
厘清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的二倍工资起算规则,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及时续签合同。
体现吴永晖律师在珠海劳动争议领域的专业能力,以扎实证据、精准法律适用,务实高效为劳动者追回欠付薪酬,实现合法权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