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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晖律师成功案例: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从犯精准辩护获从轻判决

2026-04-23
2026年04月23日 | 发布者:吴永晖 | 点击:25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一、案件背景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L 某、Z 某(均已判刑)在 A 市注册成立多家关联公司,以境外投资、互联网 O2O 营销为噱头,搭建会员奖金结算系统,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吸收资金,形...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L 某、Z 某(均已判刑)在 A 市注册成立多家关联公司,以境外投资、互联网 O2O 营销为噱头,搭建会员奖金结算系统,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吸收资金,形成规模性非法集资网络。被告人 W 某入职上述公司后,长期负责按照公司指令,使用本人及亲属银行账户接收、划转集资参与人返利资金,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案发后其相关账户仍有大额资金无法追回,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扩大。2022 年 7 月,W 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羁押,后被执行逮捕,案件由 A 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号为(2023)A0402 刑初 XX 号。


二、案件经过

W 某入职涉案公司后,未参与公司模式设计、项目包装、资金决策、市场推广等核心环节,仅作为基层执行人员,每周根据公司下发的名单、账号与返利金额,通过网银完成返利转账操作,属于典型的事务性、辅助性岗位。案发后,W 某主动到案,如实交代自身工作内容与涉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清全案事实。


三、争议焦点


  1. W 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能否依法认定为从犯;

  2. W 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能否成立自首;

  3. 涉案行为发生于刑法修订前,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确定量刑标准;

  4. 结合其主观恶性、行为作用、悔罪表现,可否予以从轻、从宽处罚。


四、诉讼过程

吴永晖律师(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担任 W 某辩护人,全程开展扎实辩护工作:


  1. 全面阅卷与事实梳理:细致查阅全部卷宗、银行流水、会员系统数据、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等证据,厘清 W 某岗位职责、资金流向、行为边界与涉案程度,固定其仅从事辅助性工作的客观事实。

  2. 精准法律论证:结合 1997 年刑法及司法解释,论证本案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明确提出 W 某未参与决策、未分取高额收益、仅执行指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

  3. 庭审有效辩护:庭审中围绕从犯、自首、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行为危害性有限等要点发表辩护意见,逻辑清晰、依据充分,与公诉意见形成有效衔接,法庭当庭予以充分采纳。

  4. 合规沟通与认罪认罚衔接:协助当事人稳定心态、规范供述,依法推进认罪认罚程序,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五、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采纳吴永晖律师全部辩护观点,认定 W 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 1997 年刑法相关规定,最终判决:

被告人 W 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六、案件意义


  1. 明确裁判规则:本案厘清了非法集资案件中基层执行人员的责任边界,确立 “岗位属性、行为作用、参与程度” 为从犯认定的核心标准,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价值。

  2. 彰显刑法原则:严格适用从旧兼从轻、共同犯罪、自首、认罪认罚等制度,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统一。

  3. 体现专业辩护价值:吴永晖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夸大、不虚构,通过精细化、规范化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公允的量刑结果,维护司法公正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七、律师简介与办案总结

吴永晖律师系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珠海市律师协会仲裁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监事会监督专员,长期深耕珠海地区,专注经济犯罪、刑事辩护领域,具备扎实法学功底与丰富实务经验。

在本案中,吴永晖律师坚持实事求是、有效辩护原则,不夸大情节、不承诺结果,通过全面阅卷、精准定性、规范庭审,依法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与合法权益,最终实现从轻处罚的良好效果,是珠海地区经济犯罪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律师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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