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本案系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某实际施工人承接了某街道雨污分流改造EPC项目的劳务工程,工程于2021年9月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然而,工程完工后,发包方长期拖欠工程款,虽经多次催讨并签署结算确认文件,但对方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足额支付。截至起诉时,尚欠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未付,当事人遂委托律师团队提起诉讼维权。
案件难点
本案存在多重法律与事实障碍,代理难度较大:
一、合同效力瑕疵
当事人作为自然人,不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涉案《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应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结算及违约金主张均面临法律障碍。
二、结算金额争议巨大
被告方提出多项抗辩,试图否定结算金额:
权限抗辩:声称施工员无权结算,其签署的《工程量结算清单》无效
意思表示瑕疵:主张《确认函》系受胁迫签署,构成重大误解,应依法撤销
工程量不实:质疑部分工程项目(土方弃置、零星时工)虚增工程量,要求重新核算
付款金额分歧:主张已付款金额比当事人确认的金额多出10万余元
三、责任主体界定困难
工程涉及多层转包关系:总承包方→内部承包人→转包人→实际施工人。当事人试图追究总承包方连带责任,但缺乏直接合同关系,法律依据薄弱。
代理思路与诉讼策略
接受委托后,梁小兰律师及律师团队针对上述难点,制定了"固证、算账、破抗辩"的三步代理策略:
一、固定结算证据,锁定债权金额
1. 强化结算文件效力
梳理《工程量结算清单》签署过程,证明施工员"欧阳永昌"系被告现场管理人员,长期负责工程对接,其签署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调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移交表,证明当事人已于2021年9月10日完成全部工程资料移交,结算条件早已成就
重点提交2023年12月19日《确认函》,该文件明确载明工程结算价176万余元、已付款123万余元、尚欠52万余元,并有被告本人签字确认
2. 反驳意思表示瑕疵抗辩 针对被告"受胁迫、重大误解"的主张,梁小兰律师及律师团队指出:
被告未能提供任何受胁迫的证据(如报警记录、现场视频等)
《确认函》签署后,被告仍陆续向当事人支付工程款,以实际行动认可债务
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撤销之诉,撤销权已消灭
二、精细核算账目,击破付款抗辩
针对被告提交的122份转账凭证(主张付款145万余元),梁小兰律师及律师团队逐一质证,成功剔除多笔无关费用
质证成果:将被告主张的已付款145万余元,核减至133万余元,差额达12万余元,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利益。
三、准确界定责任,聚焦核心诉求
鉴于总承包方与当事人无直接合同关系,且非工程发包人,梁小兰律师及律师团队评估后认为:
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突破合同相对性追究总承包方责任,法律依据不足
转包人(被告)具备偿付能力,应聚焦向其主张权利
最终策略调整为:集中火力追究转包人责任,避免因扩大被告范围导致诉讼拖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梁小兰律师及律师团队的主要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一、关于合同效力与工程款
合同无效:确认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因资质欠缺而无效
结算有效:认定《确认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被告具有约束力
欠付金额:经核算,确认被告尚欠工程款430,884.7元
二、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
因合同无效且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法院未支持当事人主张的月利率0.8%的违约金标准
酌定违约金: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5年4月22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关于责任主体
驳回对总承包方的诉讼请求:因不存在合同关系且其非发包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由广东盈隆(佛山)律师事务所梁小兰律师及律师团队代理,充分展现了在建设工程纠纷中"以证据固事实、以精细核账目、以专业破抗辩"的代理能力,为实际施工人成功追回43万元工程款。
梁小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