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哪些疾病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
关于“重大疾病”范围的界定,《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一般来讲,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笔者以“撤销婚姻纠纷”检索以往判例,大部分法院在认定“重大疾病”范畴时基本参照或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2、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明确规定的疾病类型属于“重大疾病”,其他疾病是否构成“重大疾病”?
因法律未明确规定,不同的法院对同一病情是否构成“重大疾病”持有不同意见。以“性功能障碍”为例:
不支持的判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25210号刘某与赵某撤销婚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现刘某主张赵某患有男性功能障碍且未在婚前履行告知义务,赵某予以否认。根据刘某提交的现有证据,首先无法证明赵某患有“男性功能障碍”,退一步讲,即便赵某确实患有相关疾病,也不构成《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的范畴,故刘某要求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支持的判例: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2021)京0106民初33322号法官评析“存在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非患病一方可以据此主张撤销婚姻关系,但应当举证证明对方于婚前既已患有该重大疾病,且未履行婚前如实告知义务。”
3、结论
若配偶系患有前述三种类型以外的其他疾病,例如“性功能障碍”等其他疾病,能否以此主张撤销婚姻,则由个案具体分析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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