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4月,张某经人介绍与李某相识并恋爱,同年12月9日,双方在民政部门自愿登记结婚。
2018年1月,张某向李某出具一份承诺书,该承诺书约定张某同意李某享有其婚前全款购买房屋50%的份额,但张某一直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2020年12月,李某与张某发生纠纷,李某遂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离婚请求。
2021年1月,李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其拥有该房屋的50%产权并要求办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张某拒绝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并要求撤销赠与。
实务解析
张某能否反悔,是否有权撤销该承诺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张某自愿将其婚前个人财产约定为夫妻按份共有财产,实质上是张某将该房屋的50%份额赠与其妻子李某,双方之间系赠与合同法律关系,该承诺书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虽然张某出具的承诺书合法有效,但因张某一直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所赠与的财产的权利一直未转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可以反悔、有权撤销该协议(撤销赠与)。
对于受赠方的建议
当赠与人出具相关赠与协议后,为防止赠与人不履行赠与义务,受赠人可采取以下方式保障自己的权益:
1、受赠人及时催促赠与人完成相关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赠与人无权撤销赠与协议;
2、受赠人及时前往公证处对赠与协议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赠与人无权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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