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健强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22日 3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虽说当事人并未按照规定程序出资,但从当事人实际给公司的转账投入是明显高于其应出资款项的,根据公司账目也能看出均用于了公司经营,而且多年来只有投入没有分红,公司的责任财产并没有减少,在公司破产之际也未曾向公司主张过任何债权,应当认为我方当事人作为股东已经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 而法官最终采纳了这一观点,驳回了原告要求我方当事人补缴出资的诉求 ?不过举证不易,若存在其他资金往来则更加难以说明,这里还是建议广大投资人在给公司投入时一定要注明是出资!以免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