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重大疾病告知:哪些疾病必须说明?
《民法典》将 “婚前重大疾病未告知” 列为可撤销婚姻情形,但 “重大疾病” 范围有明确界定。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司法实践,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严重遗传性疾病,如地中海贫血、血友病;二是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梅毒等处于传染期的疾病;三是有关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
2025 年司法实践中,法院判断疾病是否 “重大”,还会考虑对婚姻生活的影响程度。若一方隐瞒高血压、糖尿病等常见慢性病,通常不构成可撤销事由。需提醒的是,告知义务需主动履行,若婚前已知情仍结婚,婚后不得再以该理由申请撤销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