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中的 “其他重大过错”,到底包括哪些情形?
《民法典》新增的 “其他重大过错” 兜底条款,为无过错方提供了更全面的保护,其情形需与重婚、家暴等法定情形具有相当性。司法实践中,已被认定为 “重大过错” 的情形包括: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生育子女、多次出轨引发严重社会影响、因赌博 / 吸毒导致家庭破产、严重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
需注意,一般的出轨行为若未达到 “与他人同居” 的程度,通常不构成重大过错,但可作为财产分割倾斜的依据。上海某案中,男方与婚外异性生子,法院认定构成 “其他重大过错”,判决其支付女方精神损害赔偿金 8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