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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破产,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和工资谁先清偿
2025-11-12
发布者:何波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452人看过举报
单位破产,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和工资谁先清偿
单位破产时,劳动者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均享有优先清偿权,其中工资清偿顺序优于经济补偿金,两者均优先于税款和普通债权。《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明确清偿顺序:1.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3.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 普通破产债权。
关键界定:
1. 工资范围,包括破产前12个月的应付工资、奖金、津贴,未足月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
2. 经济补偿金,因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可主张,与工资同属第二顺序,但清偿时工资优先于经济补偿金;
3. 社保费用,单位应缴部分和代扣个人部分均属第二顺序,个人账户部分优先于统筹账户部分。
劳动者实操步骤:
1. 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据,明确工资和经济补偿金金额;
2. 关注破产清算进度,定期查询财产分配方案;
3. 若发现分配顺序违规,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4. 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按比例分配。
案例:某公司破产,清算财产500万元,优先支付破产费用100万元后,剩余400万元先支付200万元工资,再支付150万元经济补偿金,最后50万元支付社保和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