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是“白用期”,这些权益你必须知道
不少用人单位将试用期当作“廉价用工期”,随意降低工资、延长时长或无理由辞退,这其实涉嫌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足工资并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