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核心
本案是一起因开发商拒绝配合过户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及房产价值48万元。面对开发商以"无权处分"“合同相对性"为由拒绝履行过户义务,董爱莹律师团队精准锁定"以房抵债协议效力”“表见代理成立”"事实追认行为"三大核心法律焦点,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开发商上诉,维持原判,成功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
二、案情简介
2015年,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拖欠梁某门窗厂工程款,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将名下某小区一套126平方米房屋抵顶给门窗厂实际控制人李先生。2024年,王女士与李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总价48万元购得该房屋(已支付现金9万元及价值24万元车辆,尾款2.7万元约定过户时付清)。王女士自2017年装修入住并缴纳物业费、取暖费,但陈某公司以"李先生无权售房"为由拒绝配合过户。王女士遂将陈某公司、李先生共同诉至法院。
三、律师办案经过
董爱莹律师团队代理王女士应诉,针对开发商提出的"无权处分""超审超判"等抗辩理由,制定三重反击策略:
1.锁定代理关系证据链:律师调取2015年《以房抵债协议》原件,证明李先生代表梁某厂签署协议时陈某公司盖章确认,且陈某公司曾就房屋质量问题与王女士签订《补偿协议》,构成对买卖关系的追认;
2.驳斥程序违法主张:针对开发商"一审超审超判"质疑,律师引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说明法院对尾款支付义务的认定属于履行顺序的合理释明,未超出审理范围;
3.强化事实占有状态:提交王女士连续多年的取暖费发票、物业缴费记录,结合房屋无抵押查封状态,证明其长期合法占有,合同目的可实现性充分。
四、裁判结果
经两审程序,法院最终判决:
1.陈某公司、李先生十日内协助王女士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2.王女士在过户当日向李先生支付尾款2.7万元;
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陈某公司承担。
判决现已生效,王女士成功取得房屋所有权。
五、案例意义
本案对涉及以房抵债、连环买卖的房产纠纷具有典型参考价值:
1.明确以房抵债协议的法律效力:法院认可抵债协议签订方实际控制人有权处分房产,打击开发商"抵债后反悔"的不诚信行为;
2.强化事实占有者的权益保护:对于已长期占有、投入使用的购房者,法律倾向于保障其物权期待权,避免"钱房两空"风险;
3.彰显律师在复杂证据梳理中的关键作用:通过精准提取协议追认、事实占有等核心证据,破解开发商程序性抗辩,实现当事人权益最大化。
该案提示购房者:交易中需保留付款、入住等全程证据,遇开发商违约时应及时借助专业法律力量破局。
董爱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