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4年1月10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代克民、李保春、李超故意杀人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代克民、李保春、李超杀害代克俭、代坤及代晶晶,重伤代春亮、胡彩荣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代克民、李保春、李超无罪。代克民、李保春、李超的亲友、媒体记者及当地群众百余人参加了旁听。
2002年8月4日凌晨,安徽省蒙城县乐土镇双龙村前代庄村民代克俭及其孙子代坤、曾孙女代晶晶被害身亡,代克俭之子代春亮、儿媳胡彩荣被砍致重伤。经蒙城县公安机关侦查,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0月提起公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11月25日、2011年9月2日、2013年2月4日对三被告人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均认定三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述三次判决后,三被告人均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均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3年12月25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蒙城县公开审庭审理此案。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代克民、李保春、李超故意杀人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据之间的矛盾没有合理排除,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宣判后,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大侦查力度,争取早日破案,惩罚犯罪,以回应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和社会各界的关切。
观点:
“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是指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则从诉讼程序上推定被追诉的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行为的法律原则。“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不仅仅是解决刑事疑难案件的技术性手段和原则。它的确立所产生的影响更为深远。这一原则的确立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平衡和重新协调。同时也是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这一原则最早是在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而提出来的。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后来该原则被许多西方国家的宪法、宪法性文件,或国际条约所采用。
我国古代刑法也有类似提法,但是普遍采取疑罪从轻、从赦的做法。现行《刑诉法》经过多次修改以后,最终也提出了“疑罪从无”原则。但是由于司法实践中仍然受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仍然存在着“疑罪从轻”的观念。本案审理期限长达七年之久,其中经历了补充侦查、起诉以及七次审理等多个诉讼程序。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前三次审理之后,对被告人均作出有罪判决,在第四次审理时切实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被告人做出了无罪的终审判决。这说明了亳州市中院刑事审判过程中最终坚持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本案的处理结果也表明我省司法机关对于“疑罪”问题处理观念上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这是我省司法机关关于刑事审判原则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