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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协议无效的49个裁判规则(二)

作者:严健玲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06次举报


二、合同一方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仲裁条款因合同无效应属无效




15.合同当事一方在签订合同时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可认定其因认知功能障碍致无民事行为能力,其所签订的仲裁条款应属无效。


16.案涉仲裁协议签订时一方当事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仲裁协议无效。


三、合同一方主体为法人的,加盖的公章、印鉴存在瑕疵,无法证明仲裁条款系双方当事人一致达成合意的,应属无效


18.(1)仲裁协议当事人一方加盖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且不能证明该当事人一方曾使用多枚公章的,可认定仲裁条款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案涉仲裁条款无效。(2)一方当事人对于载有仲裁条款的协议自始不知情,从未就合同的订立进行过任何磋商的,不属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而合同未成立,仲裁协议的效力不受影响的情形。


19.合同当事人一方委托代理人处签字系伪造,不能证明该合同系当事人一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属无效。


20.合同约定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如果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没有加盖公章,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没有约束力。在该方当事人没有追认,事后双方当事人也未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21.合同当事人一方加盖的公章为具有特定用途的资料专用章,在案涉合同上加盖公章超出该枚公章的适用范围,不能认定该合同所有条款均系当事人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有效书面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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