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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件被告抗辩的审查——对履行离婚协议的抗辩审查

作者:严健玲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0次举报

(一)

协议或条款未生效的抗辩审查


【审查要点】


1. 离婚协议以离婚为生效要件。

2. 若双方尚未办理离婚登记或在登记之前反悔的,则协议未生效。

3. 若登记时对协议进行修改的,则登记的协议生效,原协议未生效。


(二)

协议存在可撤销事由的抗辩审查


【审查要点】


因为离婚协议存在情感、伦理道德等因素,故对于其所载内容效力的评价,应严格遵循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的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情形,而不包括显失公平。不能简单以夫妻财产分割不均或一方畸多为由而否定协议效力。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三)

“情势变更”的抗辩审查


【审查要点】


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协议,其内容涉及情感、伦理、利益等多种因素,互为前提,互为结果,形成一个关于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问题的一揽子协议。离婚后双方应按照协议内容诚实履行,无重大情势变更的情况,不得随意改变。


【典型案例】


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裁判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沪0117民初2711号]

裁判要旨:一方以再婚作为情势变更的理由,辩称继续履行协议将损害第三人利益,请求终止履行协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转载自“中国上海司法智库”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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