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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件被告抗辩的审查——对履行婚内协议的抗辩审查

作者:严健玲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00次举报

(一)

协议无效或未生效的抗辩审查


【审查要点】


1. 婚内协议与离婚协议不同,不以离婚为生效要件,审查时应结合协议签订时间、内容表述、是否履行、有无提及“离婚”“分居”等对其效力进行认定。

2. 婚内协议不得约束人身自由,否则因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约束人身自由、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条款无效不影响协议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

行使撤销权的抗辩审查


【审查要点】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产权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若涉及其他关于身份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则不应认为是“赠与”,不可任意撤销。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注意事项】


若协议涉及第三人利益,则不可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应告知其可另行诉讼。


(三)

协议涉及忠实条款的抗辩审查


【审查要点】


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根据协议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本文转载自“中国上海司法智库”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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