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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件被告抗辩的审查——对解除婚姻的抗辩审查

作者:严健玲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56次举报


二、 对解除婚姻的抗辩审查

(一)

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抗辩审查


【审查要点】


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注意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后,在审判实践中基本不再使用,但也没有明确予以废止,其对认定婚姻关系破裂的思路,仍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二)

不存在准予离婚法定情形的抗辩审查


【审查要点】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是否又分居满一年。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注意事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两种法定情形,无需考虑双方感情因素。考虑一方“被宣告失踪”的,通常是进行缺席审判,故本部分的抗辩审查系针对该条第五款规定之情形。


(三)

军婚的抗辩审查


【审查要点】


1.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军人是否同意离婚;

2. 军人一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四)

怀孕、分娩或终止妊娠的抗辩审查


【审查要点】


1. 男方提出离婚请求时,女方是否有怀孕、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情形;

2. 男方提出离婚,是否因为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紧迫的事由,如不及时受理会造成矛盾激化,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本文转载自“中国上海司法智库”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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