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的全面普及最大的坏处之一就是我们都不会写字了,录音录像遗嘱也慢慢开始普遍了,比如西红柿首富的二爷的给王多鱼的录像遗嘱都准备了多个版本。民法典也算是与时俱进,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针对录音录像遗嘱做了明确规定,废话少说,点击关注,直接上干货:
(一)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内容。由本人独立做出,不许以他人意思辅助或代理。
(二)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得充当见证人;二是非继承人、受遗赠人;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四是知晓遗嘱所用的语言。
(三)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在记录姓名时一是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清晰地说出自己的真实姓名,即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清晰地陈述其在居民身份证件或者户口簿上登记的姓名,最好是能够念出身份证号码,以便于确定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身份;二是遗嘱人和见证人应按照一定的顺序,依次进行,以便于确保陈述的清晰和真实性。在记录肖像时,上半身影像和全身影像都应在录像中有所反映,尤其是脸部图像更需要清晰地呈现出来。
(四)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像中记录年、月、日。在记录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其一,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必须在录像中记录年、月、日;其二,遗嘱所记录的年、月、日三要素必须齐全,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
此外,如果遗嘱人、见证人没有在录音录像遗嘱中口述自己的姓名和日期,而是在封存遗嘱的材料上写上自己的姓名和日期,这种行为应视为遗嘱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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