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案例:2019年7月的一天,小徐在一家服务外包公司的介绍下,前往一生鲜配送平台站点进行面试,并顺利成为了一名骑手。他每天的工作是根据平台派单进行订单配送。天有不测风云,上岗刚满一个月,小徐在做货架时不幸被锯子锯伤了手。为认定工伤,小徐申请仲裁确认其与服务外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裁决支持了小徐的申请,服务外包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服务外包公司又提起上诉。
“公司和小徐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与小徐签的是《自由职业者合作协议》及《新业态自由职业者任务承揽协议》。我们之间是承揽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发放给小徐的只是服务费而非工资。”
当事人:“我确实签过这两份协议。一份是发工资前公司要求我签的,还有一份是受伤后为了拿到医药费让我签的。”
“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建立的是承揽关系。但显然,本案劳动者在签订涉案合同时并无太多自主选择权。如果仅仅只审查两份协议的效力,很难对双方真实法律关系作出判断。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用工形式多样,多数情况下都不存在书面劳动合同,不能仅凭表面证据轻易下定论。”
经过调查,唐法官了解到,本案中生鲜公司平台对劳动者进行排班等相应管理,劳动者每天接单量需有相应保障,并非其自主决定,其报酬组成部分包含基本报酬、按单计酬以及奖励等项目,这些足以表明服务外包公司对小徐的工作情况进行相应考核和管理。据此,二审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转自上海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