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刘某驾驶小车在拐弯时占道压线超速行驶,撞到王某驾驶的小车,导致坐在王某小车后座上未系安全带的蔡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王某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对面方向来车的司机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而蔡某因乘坐机动车未使用安全带,忽视交通安全被划为次要责任。
蔡某住院近一个月,经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因此产生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
蔡某向刘某索赔,刘某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蔡某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蔡某则认为,自己坐在后排,跟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担责,于是把两台车的司机及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5万余元。
华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蔡某作为汽车的后排乘客,并未实际驾驶车辆,亦未干扰驾驶员驾驶车辆,其未使用安全带的行为与该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蔡某不应承担事故责任。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刘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靠道路右侧通行,且超速行驶,忽视交通安全,王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可知刘某的违法行为系造成该案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故应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虽蔡某未系安全带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事故责任,但事故责任并不当然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蔡某的行为增加了自身的危险,客观上也造成了损害结果的扩大,存在过错,故其损失应由蔡某自行承担20%。王某作为驾驶员,对后座乘客未尽系安全带的提示义务,对于蔡某的损失应酌情承担5%的责任,剩余75%的责任由刘某承担。
法院在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时,应当对交通事故认定的制作程序及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对实体内容的审查需要结合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调查过程中的证据材料以及相关交通法规,判断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违章行为,以及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等。
该案中,因蔡某未系安全带,交警部门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时,给蔡某划分了次要责任。但结合事故成因来看,蔡某作为乘客,其未驾驶机动车,亦未干扰驾驶员驾驶,其过错仅在于未系安全带,这一过错与该案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故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虽然蔡某的过错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但其过错增加了自身的危险,与自身财产损失的扩大有因果关系,故应自担一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为保护自身生命安全,也为避免陷入相同的法律纠纷,乘客也应牢记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自觉系好安全带,安全出行防意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转自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