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找保险公司理赔吗?
基本案情
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赔付3.7万元后,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之规定,以代位追偿权纠纷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垫付的3.7万元理赔款。
法院审理
许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和王某签定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在未被依法撤销或确认无效的情形下,该调解协议对事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张某已履行完协议约定的支付义务,保险公司请求张某赔偿3.7万元理赔款于法无据,依法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