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工作过程中死亡,能认定为工伤吗?
2018年6月,61岁的赵某入职原告A公司工作。2020年12月,赵某在单位大棚区域平整地面的过程中突然晕倒,医生到场后确认其已死亡。市人社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赵某所受伤害系因工负伤。
用人单位A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书,于2021年7月向海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被告市人社局在未查明原告与死者赵某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即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死者赵某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赵某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自身签订的劳务协议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赵某在工作中猝死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海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焦点为死者赵某与原告A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其死亡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死者赵某与原告签订劳务协议、考勤上班并按时领取工资,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劳动法。且法律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原告主张无法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赵某入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影响原告与赵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下级法院的请示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本案中,赵某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其所受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认定。海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A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烟台中院上诉。烟台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