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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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高消费后,不要以为变更法定代表人就可以解除限制

作者:蔡炜律师时间:2024年07月11日分类:案例浏览:1230次举报
2024-07-11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规定的相关行为。根据相关立法精神,为了防止相关人员假借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逃避债务履行,被执行人的原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需举证证明其并非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且该变更确因被执行人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

案例索引

《郭某执行监督案》【(2023)最高法执监447号】?

争议焦点

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要以为进行变更就可以得以解除?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规定的相关行为。根据相关立法精神,为了防止相关人员假借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逃避债务履行,被执行人的原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需举证证明其并非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且该变更确因被执行人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本案中,根据福州中院、福建高院查明的情况,某船务有限公司在加入案涉债务后,控股股东频繁以极低的价格(1元)进行股权转让,并相应地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郭某中多次担任、被免去被执行人某船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等。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变更确因被执行人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因此,福建高院驳回郭某中请求解除对其限消措施的复议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蔡炜律师毕业于南通大学,联系方式:15251325233,现就职于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本人具有法律方面、会计方面、纺织方...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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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人身损害、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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