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行人被电动车撞绊牵狗绳而带倒摔伤,责任如何判定
2024年07月10日 | 发布者:蔡炜 | 点击: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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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本案情去年10月31日傍晚,赵先生骑电动车去接孙女放学,从车棚驾驶出来,在小区路上遇到前方同向步行遛狗的王女士。王女士本来牵狗靠路右侧步行,狗忽然从路右侧窜至左侧绿化带中,王女士随狗来到路中间,正向路左侧靠行时,赵先生
基本案情
去年10月31日傍晚,赵先生骑电动车去接孙女放学,从车棚驾驶出来,在小区路上遇到前方同向步行遛狗的王女士。王女士本来牵狗靠路右侧步行,狗忽然从路右侧窜至左侧绿化带中,王女士随狗来到路中间,正向路左侧靠行时,赵先生骑车从王女士左侧擦身而过,并撞绊牵狗绳。王女士未能及时松手被带倒,面部着地受伤。事发后,王女士报了警。公安机关调取了物业监控,对双方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并作出事故认定:赵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王女士负事故次要责任。双方就经济赔偿协商无果,王女士遂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8000余元。
法院审理
庭审中,法官当庭播放事故监控,详细询问双方当事人,核查了小区路面宽度、牵狗绳样态、电动车长度等细节,组织双方对事故责任进行了充分辩论,但被告只同意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则要求被告赔偿90%的损失。
法院在审理中进一步查明:事故发生的小区路段宽度约为3米,允许小区内外非机动车及行人双向通行;原告随狗向路左侧靠行移动过程中,未回头注意身后情况;被告从原告左边穿行而过时,原告右边的路面明显宽于其左侧路面;牵狗绳有环状牵引器手柄,事故发生时放出的绳长明显超出电动车车身长度。
法院经审理认为,参照我国相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越前方非机动车、行人时,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超越。
本案中,1.被告驾驶电动车从步行的原告身后穿行而过,应当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被告未靠右从更大的空间处穿行,亦未预见到原告与狗之间应有狗绳牵引,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应负主要责任。2.原告牵狗绳偏长、狗离人较远以致被告电动车撞绊,原告本应对狗的行进路线进行把控约束,并在横移行进时对身后车况给予必要关注,但未能完全尽到前述注意义务,原告应负事故次要责任。3.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375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被告在承办法官进一步释法调解下以4800元的金额达成和解方案并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居民小区内的道路上发生车辆事故,如果该小区允许外来机动车进出即具有“公共性”,那么小区道路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道路”,应受该部法律调整;即便是“道路”以外通行的车辆发生事故,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也应参照适用该规定,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规定,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8条规定,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越前方非机动车、行人时,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超越。据此,本案被告违反了上述规定,过错更大,公安机关认定其负事故主要责任合理合法。
值得关注的是,原告虽然是受害者,遛狗也牵了绳,但遛狗时的“随性”行为却令其遭受伤痛并自担部分损失。狗再有灵性也需要人的管束,在小区内尤其是有车人往来的路上遛狗,应当对交通及他人安全承担必要的注意义务;同时,要严格遵守犬只相关管理规定,避免牵狗绳过长对他人造成不利影响。
《南通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犬只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2米。养犬人在拥挤场合应自觉收紧牵引带,乘坐电梯或上下楼梯时应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在享受宠物带来欢乐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