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嘉良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21日 8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7年投资人向目标公司投资过两千万,并签署对赌协议,约定目标公司未能在指定时间上市则应当由实际控制人回购股权并支付股权回购款,约定时间届满后目标公司未能上市,回购条件触发,目标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以疫情影响经营为借口拒不履行债务。
案件经过:
律师协助投资人提起仲裁程序,要求投资人支付股权回购款,目标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以疫情影响经营状况为理由,要求减免回购责任。
在律师的精心设计之下,指导投资人搜集各项证据,最终成功证明在疫情发生前目标公司业绩就不符合上市要求,而在疫情发生后目标公司的营业收入也并未发生显著降低的情况,不仅如此,与目标公司同行业的其他公司甚至在疫情期间成功上市,说明疫情对目标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并不严重。
案件结果:
投资人全面胜诉。
律师说理:
回购义务人以疫情为理由逃避承担股权回购义务,需要举证证明疫情对目标公司经营状况存在严重影响,否则其抗辩难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