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嘉良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21日 6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A某起诉要求解散其与B某共同担任股东的C公司,理由为两股东存在长期冲突,导致C公司长达3年多的时间未能召开股东会或作出有效股东会决议。B某委托陈嘉良律师团队出庭抗辩,以期法院驳回A某请求,维护C公司的持续经营。
案件经过:
律师介入案件后,围绕解散公司的法律规定,一方面指导B某搜集B某提议召开股东会但A某拒不配合的相关证据,另一方面研究C公司的公司章程以及治理结构,强调A某的大股东身份,即便B某不同意,A某本身即可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最终,人民法院认为C公司尚未穷尽其他救济途径以解决公司经营所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不予支持A某的解散请求
案件结果:
全面胜诉。
律师说理: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利益分化属于正常现象,个别股东拟通过解散公司的手段达到退出公司或其他目的时应当征询律师意见,按照律师指引设计合情合理合法的诉讼方案,确保诉求符合法律规定,避免浪费时间与金钱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