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例如,老王去世后,大儿子拿出一份老王的自书遗嘱,时间是2013年5月1日,遗嘱中写明老王生前的财产归大儿子所有。二儿子出示了一份录音遗嘱,老王在录音中说财产由三个儿子平均分配,录音的时间是2013年8月9日。三儿子出示了一份公证遗嘱,遗嘱中载明财产全部归三儿子所有。法院在处理三人的纠纷过程中查明,三儿子的公证遗嘱是其伪造的,自书遗嘱和录音遗嘱都是真实的。像这种情况,既然公证遗嘱是伪造的,那就只剩下自书遗嘱和录音遗嘱,而根据法律规定,录音遗嘱是遗嘱人最后所立的遗嘱,应当以录音遗嘱为准。同时老王的三儿子涉嫌伪造遗嘱且情节严重,应当丧失继承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