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倒插门女婿是民间对结婚后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男方的称呼。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因此,女方成为男方家庭成员或者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都属于正常现象。对于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女婿能否在岳父、岳母去世后继承他们的遗产,应该区别下列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在岳父(母)去世时,女婿的妻子(岳父母的女儿)已先死亡,那么,该丧偶女婿在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则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岳父(母)的遗产。
2.如果在岳父(母)去世后,女婿的妻子(岳父母的女儿)尚在世,那么该女婿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岳父(母)的遗产,也不能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身份,适当分得岳父(母)的遗产。
因为,如果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女婿在未丧偶的情况下,对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那么也属于代替妻子尽义务的性质,女婿在其妻子尚生存的情况下,一般来讲是没有赡养岳父母的法定义务的,这种赡养老人的义务理应由其妻子承担。女婿代替其妻子尽赡养义务,主要是为了使妻子能够腾出较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工作或其他事务,这实际上是一种家庭内部的分工。同理,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的儿媳在丈夫尚在的情况下,也不能继承公婆的遗产或适当分得公婆的遗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