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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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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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收养关系?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3年01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1024人看过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同时,依照该法的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依法解除收养关系:

1.针对未成年养子女,收养人和送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协议解除是指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共同协商解除收养关系。这是通过协商签订合同的方式解除。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时,如果养子女已年满8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如果养子女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则不能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当然,如果养子女还不满8周岁,则无须征得养子女的同意。

2.针对未成年养子女,送养人行使解除权解除收养关系。如果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这种情况下解除收养关系的途径是:送养人可以先与收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但送养人应提供证据证明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虚特、遗弃等侵害养子女的行为,如果证明不了,收养人又不承认,则很可能无法解除收养关系。

3.针对成年养子女,养父母和成年养子女协商或者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成年之后,如果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双方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双方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一方坚持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能否解除将由法院审查后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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